日前,广东省环保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新建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的通知》,要求除特殊用途外,今后各地不得新建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
根据《通知》,今后企业新建用于特殊用途的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的,必须向环境保护部提交书面申请以及其特殊用途证明材料;经环保部核准后,由企业所在地的环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并审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受理的环保部门应将获得批准的项目报环保部备案。违反上述规定建设的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由地方环保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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